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上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交簡上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簡上字第171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鄭伊珊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7月1日113年度審交簡字第179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偵查案號:112年度偵字第52727號),提起上訴,業經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審理並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告訴代理人要求再開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可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1月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6法庭進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大鈞
法官曾煒庭法官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政燁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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