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準抗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15號聲請人 陳世國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陳勝義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1年度訴字第178號),不服本院法官於民國101年3月1日所為羈押之處分,聲請撤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撤銷或變更原裁定狀所載。
二、按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為羈押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又第一項聲請期間為五日,自為處分之日起算,其為送達者,自送達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即受處分人係於民國101年3月1日受本院之羈押處分,且當庭收受押票,有本院押票1份附卷可按。則聲請人至遲應於101年3月6日前提起準抗告,乃遲至101年3月7日始行提起,顯已逾越準抗告期間,其準抗告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4項、第41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林怡君法官郭玄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書記官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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