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桃交簡附民字第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457號原告 徐永光
張秋香 被告 張靖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桃交簡字434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李敬之法官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承瑋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