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度易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易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緝字第1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4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理由
一、本案被告甲○○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被告既已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於審判外進行協商,本院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周美玲法官盧軍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書記官徐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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