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84號
原告 謝威立
被告 蔡銘達
上列被告等因113年度金重訴字第16號、113年度金重訴字第18號、113年度金重訴字第19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訴請共同被告 曾耀鋒 等人賠償部分,已由本院先行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江俊彥
法官楊世賢
法官許芳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兆欣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