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簡字第628號
上訴人
被告 陳輝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110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5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