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0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0144號債權人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妃樂冰品有限公司、 董淵翔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妃樂冰品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於雲林縣斗南鎮,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又債務人董淵翔現設籍於雲林縣西螺鎮,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憑,均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