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7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7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7709號聲請人 許然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韋宏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查報本件狀載附表發票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查報本件是否重複聲請?並請敘明重辦之原因事實。㈢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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