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9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施淵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邱文正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係向相對人請求票款或借款?
二、若係請求借款,請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借款契約書),暨是否請求利息?若欲請求利息,請補正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暨利率(若未特別約定,不得超過法定利率百分之5)。
三、若係請求票款,系爭本票有無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提示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並請釋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若欲請求利息,請補正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約定之清償日或本票之提示日)暨利率(不得超過法定利率百分之6)。
四、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邱文正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五、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