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交訴字第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交訴字第5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文中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7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過失傷害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文中於民國101年11月7日12時50分許,駕駛 陳芊綺 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屏東縣○○鄉○○路南往北方向行駛,於行經該路段29號廣濟國小前時,明知駕駛車輛應隨時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之天候、路況,尚無不能注意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自後方追撞同向行駛在前方慢車道之 蔣秉諺 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左後車尾部分,致蔣秉諺當場人車倒地,並受有後背、腰部、右手掌及右手肘多處擦傷之傷害,詎王文中明知上開車禍發生,且致蔣秉諺受傷,竟未停車等待警察及救護人員到場處理,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逕行駕車逃離上開肇事地點並繼續沿上開路段往北前行,俟行經該路段72號前方時,適有 沈枋萱 坐於車牌號碼000-000號、停放該路段南往北車道路邊之重型機車上,王文中因逃逸慌張,亦有疏於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因而追撞沈枋萱上開機車之車尾部位,致沈枋萱人車倒地並受有右肩肩峰鎖骨韌帶拉傷之傷害,王文中明知上開第2次車禍發生,復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未在場等候員警及救護人員到場,即逕自駕車離去現場(所涉犯2次肇事逃逸部分均由本院另為判決),嗣警據報到場處理,調閱沿線監視錄影器,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就被告王文中駕車肇致蔣秉諺及沈枋萱受傷部分,均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蔣秉諺及沈枋萱分別告訴被告過失傷害部分,公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前開過失傷害罪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2人均已達成調解,告訴人並聲請撤回本件過失傷害告訴,有屏東縣內埔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影本、刑事撤回告訴狀各2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5頁、第47頁、第30頁至第33頁),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就被告被訴2次過失傷害部分均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翁世容法官李佳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