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432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兩全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兩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兩全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及10月確定,並於民國107年3月28日入監執行另案殘刑10月7日及前揭徒刑,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2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59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瑋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書記官黃淑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