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439號聲請人 林孟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誠開發投資有限公司間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若美
法官饒金鳳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