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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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再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再字第21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楊絨 輔佐人即被告之子 賴文亮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傷害案件,對於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
575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再審意旨如刑事聲請再審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3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僅提出診斷證明書影本一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即屬違背法定程式,且本院亦無庸命其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紹省
法官林維斌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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