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11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101年度司催字第1143號聲請人一統國際廣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淑珠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支票附表:101年度司催字第114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永豐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永豐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101年4月2日│100,000元│B0000000││││││││││└──┴───────────┴───────────┴──────┴──────┴──────┴──┘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附記:(本附記內容不必刊登)★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確
認無誤後,應於一個月內將本公示催告含附表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並務必先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刊登新聞紙,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參照)。
四、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主文第三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