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52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5258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債務人 周陳秀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貳佰零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訴外人 周鑫 向債權人租用第Y191289號電信設備,至民國101年05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8,206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債務人就本租賃契約為訴外人之連帶保證人,依法對訴外人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儼修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