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基簡字第1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基簡字第120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蕙雯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9865號、112年度偵字第99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原記載如附表「原內容」欄所示,應予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原記載如附表「原內容」欄所示,對照原判決主文欄、犯罪事實部分均認定「郭蕙雯犯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等旨,「原內容」顯為「郭蕙雯」之誤寫,惟此顯然錯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說明,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姜晴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書記官王麒維附表:
原內容更正後內容附表編號2 陳素雲 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2所示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郭蕙雯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2所示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