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8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7年度訴字第339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業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在案,已無羈押必要,且所犯之罪並非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為能交保返家處理一些事宜,以便安心服刑,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逃亡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98年2月11日執行羈押,嗣並經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處罪刑在案。又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035號判決及97年度訴字第30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9月確定,另經本院以97年訴字20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288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案件嗣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發監接續執行,並於98年2月27日入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是被告已非在本院羈押中,本件聲請意旨請予具保停止羈押,自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書記官陳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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