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23號原告 賴明朝 被告 劉宣廷
陳雅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65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上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劉宣廷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賴明朝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林芳如
法官曹宜琳法官魏威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弘祥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