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216號上訴人 蔡家雯 被上訴人 劉玫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3,1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書記官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