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94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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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9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94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邱黃雙娣 債務人 邱靖涵 債務人 邱文香
一、債務人邱黃雙娣應於繼承第三人 邱文財 之遺產範圍內、債務人邱靖涵、邱文香應於繼承第三人 邱勝英 繼承第三人邱文財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拾肆萬零陸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貳仟零柒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拾肆萬零玖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捌仟肆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債務人邱文財於民國103年4月13日死亡,其繼承人邱黃雙娣、邱勝英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於繼承原債務人邱文財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又邱勝英於104年7月1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邱靖涵、邱文香就邱勝英所繼承原債務人邱文財之債務,亦應於邱勝英繼承原債務人邱文財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則債權人請求逾
主文所示之範圍,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