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8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882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王國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貳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相對人於94/8/23與本行訂立現金卡借款契約,尚欠聲請人
款項計有20,281元整未獲清償,遲延給付則依約定條款第一條第三項規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付,並依第一條第八項規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及客戶繳款記錄可稽。
㈡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5/3/20,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
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㈢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繳款明細影本
可證(原本如奉鈞院通知即當呈送核對)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488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國奇│自95/3/21起│至104/8/31止│年息20%│││20281│├──────┼──────┼───────┤││元││自104/9/1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