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清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11號債務人 盧佳鑠盧佳鑫 代理人 張家榛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清算程序費用新臺幣3,500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清算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盧佳鑠即盧佳鑫向本院聲請清算程序事件,郵務送達費經核定約需4,5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聲請費1,000元外,尚應徵收3,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之規定,限該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書記官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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