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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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字第12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慶宏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8年度審訴字第12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慶宏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於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劉慶宏目前入監執行中,本院108年度審訴字第
110號第一審刑事判決已於民國108年6月12日送達於被告所執行之處所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由其本人親自收受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7頁)。然被告不服而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之108年6月24日向南投監所長官提起上訴,本院於同年6月25日收狀,此有被告聲明上訴狀及南投監所訴狀登記章、本院收狀戳章在卷可稽,依刑事訴訟法第351條第1項規定,視為在上訴期間內之上訴,惟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理由書於本院,爰依前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葛耀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