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8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孫荻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荻堯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孫荻堯因犯如附表所示2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潘翠雪法官彭幸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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