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交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交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訴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東穎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東穎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刑事第五法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賴昱志法官黃柏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書記官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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