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管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30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間返還保管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保管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12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1,7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1,28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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