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抗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抗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148號抗告人 吳文智 上列抗告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裁定(101年度易字第21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本件抗告人不服原審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15號判決,提起上訴,原審法院以上訴逾期為由,駁回上訴,但抗告人仍認原審量刑過重,爰提起抗告云云。
二、經查:
㈠、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再「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本件被告經原審法院判處罪刑,判決書於101年5月14日送達於被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則被告上訴期間於同年5月24日屆滿,被告於同年5月31日始向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提出上訴狀,亦有其上訴狀上該監獄書狀收件章可憑,則依前揭說明,被告上訴已經逾期。
三、從而原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之規定,裁定駁回抗告人之上訴,經核並無違誤,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於抗告狀記載聲請回復原狀部分,自應由原審法院另行處理,附此說明。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黃國永法官趙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呂宬樂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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