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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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53號
原告 藍莉華
被告 張宥蓁
上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景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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