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巡簡字第31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巡簡字第3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2年度巡簡字第31號原告陸軍後勤訓練中心代表人 行健華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陳浩緯 等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法官洪任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書記官磨佳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