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巡簡字第3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2年度巡簡字第31號原告陸軍後勤訓練中心代表人 行健華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陳浩緯 等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法官洪任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書記官磨佳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