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19號上訴人即被告五萂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畇萱林芊 萂上訴人即被告 李建詳 被上訴人即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8月21日112年度重訴字第21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故本件上訴利益金額即為新臺幣(下同)985萬75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4萬79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112年10月2日星期一前(含當日)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如上訴人其一已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餘之人於繳納範圍內即免除繳納之義務,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書記官黃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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