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監宣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監宣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監宣字第611號聲請人 烏立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下列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前段即明。
二、查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人現因病於新北市○○區○○路雙和醫院治療中,住院前居住於新北市○○區○○街○○○巷○○弄○○號3樓,並未居住於新北市新店區之戶籍址,此經本院電詢聲請人後,製有公務電話紀錄可考。從而,本件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本院聲請,於法未合,本院應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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