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附民字第1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附民字第1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1081號原告 蕭彥伶 被告 洪俊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審訴字第79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共同被告 洪明安 另由本院發布通緝,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康凡
法官陳雯珊法官吳元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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