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44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德騄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素華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楊宏凱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若欲請求利息,應載明利息起算日及利率;若不欲請求利息,亦請一併載明。
二、依聲請狀所附證明文件(即德騄企業有限公司之出貨單及欠款明細),客戶名稱為「大新」,是依形式觀之,買賣契約之當事人應為「德騄企業有限公司、大新汽車保養廠」,且出貨單亦無債務人楊宏凱之簽名。故請釋明聲請人德騄企業有限公司對債務人楊宏凱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大新汽車保養廠之設立登記或營業事業登記資料,併陳報其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地址,並提出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四、請提出債務人楊宏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五、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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