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49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24989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號債務人丁○○
號債務人丙○○
號
一、債務人乙○○、丁○○、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肆仟伍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二八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陸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貳仟伍佰叁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壹仟伍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八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者每月加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
五、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書記官蔡杰玲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