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小字第18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小字第1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溢領績效獎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7年度竹小字第180號原告台灣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碧華 訴訟代理人 謝佩倫 被告 陳怡潔
陳鎮堂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溢領績效獎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陳怡潔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零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0七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陳怡潔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之理由要領
一、被告陳怡潔雖辯稱買賣契約係因買方無理取鬧,嗣後原告為息事寧人,而建議雙方解除契約並退還服務費,但實際上並不構成解約的條件,而且被告陳怡潔也沒有過失,原告請求被告陳怡潔退還獎金,不合情理等語。惟依兩造間勞動契約第2條之約定,被告陳怡潔因個人工作所得之績效獎金,事後原告因故將服務費用退還客戶時,被告陳怡潔應將績效獎金返還原告。據此,原告確已將服務費用退還客戶,則無論原告將服務費用退還客戶之原因為何,或被告陳怡潔有無過失,被告陳怡潔均應將績效獎金返還原告。故被告上開所辯,尚屬無據。從而,原告依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陳怡潔返還績效獎金新臺幣(下同)8,095元,及自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第查,被告陳鎮堂固係被告陳怡潔之連帶保證人。惟依兩造間連帶保證契約(承諾暨連帶保證書)之約定,被告陳鎮堂係就被告陳怡潔之損害賠償責任負連帶保證責任。然本件原告係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陳怡潔返還績效獎金,並非被告陳怡潔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故原告同時依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陳鎮堂給付被告陳怡潔應返還之績效獎金8,095元,及自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屬無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書記官周育瑜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