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17號原告 林威 被告 黃林育 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原告聲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核發之106年度司促字第6503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即視為起訴;而本件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6年8月4日因無管轄權移送前來,原告復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716,500元(計算式:2,744,000元+2,774,000元+198,500元=5,71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62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57,1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書記官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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