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附民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410號原告 劉姵欣 被告 鄒謹蔓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審簡字第1032號(104年度審易字第72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呂寧莉
法官李家慧法官吳元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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