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2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2458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債 務人 李聖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玖萬肆仟參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001291,529元99年11月11日6.83%暨自99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計收當期每月應繳本金與利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002100,000元99年11月11日12.85%暨自99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計收當期每月應繳本金與利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