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2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246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理人 黃育秋 債務人 黃炘 裴即穎 連企業行
黃自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利率(年息)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001347,188元自113年4月14日起至113年10月15日止2.295%自113年5月14日起至113年10月15日止,按年息0.2295%計算。自113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3.295%自113年10月16日起至113年11月13日止,按年息0.3295%計算。自113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659%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