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22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靜慧 被上訴人即被告香港商捷時海外貿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靜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港商捷時海外貿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3萬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5,554元。又勞工或工會提起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訂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法第57條訂有明文,是本件上訴人應先繳納裁判費2萬7,777元(計算式:5萬5,554元÷2=2萬7,7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可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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