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35號原告 劉泰漳 訴訟代理人 沈朝標 律師被告 傅阿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