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0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0324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尤承遠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尤承遠住所地在新北市,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