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892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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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89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8923號債權人 孫蓬逸 債務人 池宜倫 債務人 池修帆
一、債務人池宜倫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柒萬零陸佰叁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池修帆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柒萬零陸佰叁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