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交聲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196號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民國96年2月14日所為之裁決處分(處分案號:嘉監南字第裁74-S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關於罰鍰新臺幣肆萬伍仟元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甲○○不罰。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下稱異議人)遭警舉發,於民國96年2月4日凌晨0時40分許,駕駛牌照號碼NHW-296號重機車,在台南市○○路○段與大成路口,經警測試酒精濃度為0.59MG/L超過標準值,嗣經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下稱移送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24條第1項第1款(原裁決書漏未記載)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之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45,000元,並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施以道安講習等處分。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96年2月3日晚上,異議人服務的路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請吃尾牙,結束後返家,於翌日凌晨12時40分外出購物,因受處分人有喝一點紅酒,以致酒測值超過,乃屬無心之過,且超過甚微,受處分人以前無違規紀錄,此次係初犯,且配合酒測,態度良好。又按行政罰法於95年2月5日施行,第26條明定「一罪不兩罰」,法務部也明示警察對於酒醉駕車已移送法辦者,不得另開罰單,警政署亦表示,行政罰法實施後,警方取締酒駕,若同時觸犯行政罰和刑責,會「從重」以刑罰為主,不會「一罪兩罰」,警政署並要求員警處理這類酒駕案件,現場開單時必須在扣車和罰單上加註「移送法辦」,以利當事人領車,同時讓裁決所、監理機關收案時,判別當事人可以暫時不必繳罰款,並列管案件,若員警未依上述規定辦理,致民眾先繳罰鍰或裁決機關先收罰鍰,依規定這些罰鍰必須先退還,權益受損民眾也可循申訴管道尋求救濟。異議人既被臺南市警察局第六分局舉發,依公共危險罪移送偵辦,臺南監理站仍再開單裁罰,自屬「一罪兩罰」,有違行政罰法之規定,受處分人月薪三萬餘元,需要扶養老母,家庭負擔甚重,微薄薪水,養家活口,捉襟見肘,因對原處分有不服,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有關罰鍰45,000元部分之處罰等語。
三、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之情形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汽車駕駛人飲用酒類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MG/L)者,不得駕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異議人對於上揭酒後駕車之事實,為異議人所承認,並有其簽收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憑,故異議人飲用酒類後,於上開時、地駕駛重機車,經員警測試檢定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即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0.59毫克之事實,即堪認定。
四、惟按00年0月0日生效之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究其立法目的,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由於刑罰與行政罰同屬對不法行為之制裁,而刑罰之懲罰作用較強,故依刑事法律處罰,即足資警惕時,實無一事二罰再處行政罰之必要,且刑事法律處罰,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較符合正當法律秩序,應予優先適用,但罰鍰以外之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因兼具維護公共秩序之作用,為達行政目的,行政機關仍得併予裁處。經查:異議人前揭酒後駕車之行為,業經檢察官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487號起訴書聲請簡易判決而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1380號96年5月25日判決判處異議人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壹仟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有上開刑事判決及異議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因此,異議人上述違規行為,業經法院處以刑事法律之處罰,足堪認定。從而,依前開說明,異議人陳稱不能一事二罰,請求撤銷移送機關有關罰鍰45,000元部分之處分乙節,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綜上,移送機關上開罰鍰之行政裁罰,即有未洽,應由本院撤銷原處分,另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處分,以資適法。
六、據上論結,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堂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