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25號原告 黃于珊 被告 連婀娜 (即連記 茗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書記官廖丁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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