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0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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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0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07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商標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6月起至同年12月22日止,因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087號判處有期徒刑
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依中華民國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予以裁定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