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桃交簡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5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
佳貴實業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丁○○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吳為平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