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294號債權人太子綠世紀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邱天化 債務人 唐秀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又聲請狀原僅記載利息自欠繳日起算,惟狀內並未具體載明欠繳日為何時,經本院通知補正後,債權人已更正其利息起算日為自「支付命令核發日」起算,爰依其更正後之請求核發本件支付命令第一項,附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