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000號債權人陸軍金門地區支援營補給連法定代理人 余昭賢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連明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乃當事人請求國家司法機關就其私法上權利之爭執,依法裁判所施行之程序,故民事訴訟,乃在解決私人間私法上權利之爭執,至若要求國家行政機關為一定公法上之行為者,則不屬民事訴訟之範疇(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2440號判決要旨參照)。而督促程序雖有非訟之性質,惟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中,則其所欲行使之權利,自亦以私法上之權利為限。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於聲請狀原因事實欄載稱債務人為志願役士兵,因未服滿法定役期,故請求債務人給付所受領之待遇津貼費用共計新臺幣100,553元。查本件債權人係依據志願士兵不適服賠償辦法第3條(該法係由母法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5條之1第1項授權訂定)規定請求債務人賠付津貼,顯非私法契約所生之賠償給付,而屬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自應循行政訴訟或行政執行途徑解決,依首開說明,債權人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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