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86號聲請人 劉永明 上列聲請人劉永明因與相對人 張世宜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張世宜,個人全部)
二、本件債權證明文件之本票影本,並未記載到期日,故應陳明本票之提示日期。(按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三、如本票未經提示,請提出其他可資證明債權已屆清償期之文件。(如契約書、借據載明之清償日已屆至)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